广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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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广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律师照片展示
  • 丁一元

  •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119971016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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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律师简介: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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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大女学生实名举报副院长性骚扰,性骚扰如何处罚 广东老年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女学生,民法典中性骚扰的相关条款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来源: 广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

 丁一元律师,广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安徽农大女学生实名举报副院长性骚扰,性骚扰如何处罚

  学生遭到老师的性骚扰,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整理好一并送到学校,或者教育局,或者公安局等,性骚扰与性侵害有何区别。接下来由为您介绍安徽农大女学生实名举报副院长性骚扰,性骚扰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安徽农大女学生实名举报副院长性骚扰

  7月13日,安徽农业大学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的实名举报信引起网络关注。

  7月14日上午,记者从安徽农业大学了解到,该校;已成立调查工作组,启动调查。

  ;我是安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2018级动物科学专业学生,实名举报安农大动物科技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高军对本人进行性骚扰以及检举其在生活作风、工作作风、违反党的纪律、投机取消侵犯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据了解,这封;举报信;是该校一名大三在校生在网络发出,随同发布的还有多张高军和其本人的聊天截图。

  14日,安徽农业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告,全文如下:

  2021年7月13日晚,安徽农业大学相关部门发现微博里有实名举报动物科技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高军涉嫌骚扰女学生等问题的材料。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工作组,启动调查。安徽农业大学历来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违纪违规问题;零容忍;,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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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学生遭性骚扰,性骚扰如何认定犯罪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这也是上述法规的一个缺陷,它仅仅规定了对妇女的保护,范围不够大。

  三、性骚扰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安徽农大女学生实名举报副院长性骚扰,性骚扰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比如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广东老年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女学生,民法典中性骚扰的相关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对女性进行猥亵、骚扰的行为是比较多的,对女性进行猥亵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最轻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强制猥亵会构成犯罪,近日,一广东老年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女学生,民法典中性骚扰的相关条款有哪些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广东老年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女学生,民法典中性骚扰的相关条款

  5月13日,网传广东省汕尾市6路公交车上一名女学生遭老年男子猥亵。广东省汕尾粤运公交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于13日7时许,警方已到公交公司调取公共视频画面。同日,记者从汕尾市公安局获悉,目前,该老年男子已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传唤,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5月13日,记者致电汕尾粤运公交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于当日7时许,接到乘客反映上述情况后,已第一时间报警。警方随后从公交公司调取了视频画面。

  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后,有市民反映,曾在此前看到涉事老年男子在公车上猥亵女性,;根据这个情况,我们也在进一步核查中。;

  同日,记者从汕尾市公安局获悉,目前,该老年男子已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传唤,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我国;性骚扰保护条款;的历史沿革

  这些年来,我国虽然对防止性骚扰进行了一些立法努力,但都只是细碎的分散于一些保护条例里,对于性骚扰行为的认定、侵权人的、用人单位的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势回应,对性骚扰的描述、惩罚制度等都进行了明确。

  1、2005年8月;禁止性骚扰;首次被明确纳入法律

  我国关于;性骚扰;的立法最早产生于2005年8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该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

  2、个别省市将;性骚扰;进行了细化规定

  国内个别省市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进行了细化规定。

  比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9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3、2012年5月进一步修订;性骚扰保护;

  2012年5月《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修订体现出;性骚扰保护;的进一步发展,该规定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员工的性骚扰;,强调了用人单位的管理,遗憾的是,此处尚未对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

  4、2020年5月28日 ;性骚扰;被列入《民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三、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之所以列举这些单位,主要是因为其中人员交往密集,是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场所,且可能发生行为人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的情况,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同时,在学校等特殊场所,需要强化对学生等特定人员的保护。

  虽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预防义务,但不意味着在发生性骚扰后这些单位必须承担严格。雇主是一种严格,但性骚扰的发生既不是雇员依照雇主的意志和利益行为的结果,也与职务行为无关,故不能适用有关雇主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承担的应当是过错,即仅当用人单位在防范性骚扰方面存在过错,导致性骚扰行为发生且造成较大损害时,才应当承担相应。

  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的义务也不完全等同于安全保障义务。二者虽然都要求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作为以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以下不同:一是保护的客体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而预防性骚扰的义务则主要是针对人格尊严。二是保护的范围不同。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较为广泛,除意图与其订立合同的顾客外,还应当包括对进入该特定场所的人;而预防性骚扰的义务则主要保护受雇于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宜扩大至所有进入该用人单位的人。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承担的预防性骚扰的义务要求其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预防措施。这主要应当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实现,如发布禁止性骚扰的书面声明,提倡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等。二是投诉、调查机制。用人单位应当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在接到性骚扰投诉之后,应当积极展开调查;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并建立措施防止投诉可能引起的报复行为。三是处置机制。经过调查发现确有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警告、降低、调离、停职停薪或开除等处分;但对于诬告行为,也应当考虑给予一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在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时,不仅要考虑其是否尽到了义务,还要考虑其未尽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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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律师

律师:丁一元[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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