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元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14401199710164293
电话:18688395239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丁一元律师,广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犯了集资诈骗罪一般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
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设上限,融资时间也持续较长一段时期。
三是从资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或虽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但在短时间内又抽逃转移,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是从投资项目上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项目虽然真实存在,但其资金缺口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亦可显见其对所募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单位也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本罪的时候,除了要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不过实际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等情节。
一、犯诈骗罪的诈骗犯可以减刑吗
诈骗罪只要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积极表现,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借款后即逃匿构成诈骗罪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借款后逃匿的,是不是属于诈骗,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借贷是为了非法占有的,就是属于诈骗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从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来看,通常情况下,诈骗罪都是由“被害人”报案,即财产受有损失的“被害人”主张受到行为人的欺骗,在交付一定的财物后,没有取得相应的对价或归还,主张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而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